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762號
PCEV,104,板簡,762,201505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春美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3,183元,應
  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