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686號
PCEV,104,板簡,686,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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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蔣雯繪
被   告 劉淑芳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鄭雨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200 元,惟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304,000 元(計算式:300,000 +4,000 =304,00
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原告僅繳納3,200 元,尚不
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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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