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49號
PCEV,104,板簡,49,201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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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嚴永任
兼法定代理人 許秋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登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柒
佰柒拾伍元(計算式:196,775 -150,000 =46,775),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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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