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5號
ILDV,105,訴,325,2017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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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陳宏樺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朱陳美容
      林明通
      林錦稠
      林沅樺
      林麗娟
      陳月美
      陳月珠
      陳宏政
      陳宏濱
      陳宏裕
      陳宏澤
      陳宏凱(原名陳宏銘)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蓮
被   告 陳宏易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被   告 陳慶宗
      陳柏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上午10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0日內就宜蘭市○○段000 地號土地是否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適用,表示意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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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