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原 告 陳宏樺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被 告 朱陳美容 林明通 林錦稠 林沅樺 林麗娟 陳月美 陳月珠 陳宏政 陳宏濱 陳宏裕 陳宏澤 陳宏凱(原名陳宏銘)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蓮被 告 陳宏易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被 告 陳慶宗 陳柏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上午10時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0日內就宜蘭市○○段000 地號土地是否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適用,表示意見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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