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1號
HLDV,90,重訴,11,200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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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國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煌
  被   告 花蓮縣立自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徐添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  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心弘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 童瑞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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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