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469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被 告 游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4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5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陸佰玖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游駿逸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0日17時42 分駕駛車號0000-00之3.5噸貨車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時,因倒車不慎致撞擊原告公司所有車號000-00之營業用 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嚴重受損,故請求 被告賠償下列金額:
⑴車輛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54672元(含工資32500元 、烤漆14400元、零件7772元)。
⑵營業損失:11227元(1日)。
總計65899元。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899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受損 照片、維修計費單、臺北市公民營公車聯管中心聯營公車各
路線營運明細表、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修復營業損失 理算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調閱 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庭,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認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 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 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 上揭事故係因被告因倒車不慎致撞擊原告所有車輛致該車受 損,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車輛受損,有相當因果關係,被 告應負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車費、營業損失及 法定遲延利息,自無不合。
五、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 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 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條、第216條之1定有 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有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營業大客車修理費 ,於本院依平均法計算折舊後,其得請求之金額為34717元 (系爭車輛已出廠至本件事故已6年5個月又5天,烤漆及零 件分別支出14400元及7772元,折舊後損害為2217元,加計 工資32500元),原告1日未能使用系爭車輛營業損失11227 元(已扣除節省之汽油支出)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均為原告因本事故所生 損害,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94 4元(34717+11227=45944)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八、本判決第1項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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