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340號
原 告 羅文華
訴訟代理人 王香枝
被 告 許麒麟
陳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麒麟前於民國90年8 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25,000元,約定於90年8 月23日歸還,並由被 告陳文山擔任連帶保證人。詎被告屆期未清償,屢經原告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000元,及自90年8 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840 元(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40 元=1,840 元),由被告連帶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