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983號
PCEV,103,板小,2983,201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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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富即全發環保國際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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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