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3年度,59號
PCEV,103,板勞簡,59,20150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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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勝裕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4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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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