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眷舍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4年度,908號
TPAA,104,裁,908,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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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李萬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等2人間有關眷舍事
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204號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 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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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