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624號
TPSV,104,台聲,624,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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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四號
聲 請 人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訓誼
訴訟代理人 張富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
扣押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
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四○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聲請人之代表人廖訓誼乃經民國一○○年七月八日董事會決議合法委任之總經理,迄未經董事會解任,亦無任何喪失經理人職務之法定要件或事由,原確定裁定認廖訓誼非屬合法總經理,不得代表伊提起再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其論據。惟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或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至法律審法院就法律規定事項所表示之法律上之意見(通稱法律見解),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可言(本院六十三年台再字第六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確定裁定以:廖訓誼係經上開董事會決議由其以董事長身分兼任總經理,然該屆董事會之董事因任期屆滿未改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限期改選仍未改選,而於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當然解任,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裁定選任王朝璋律師為聲請人臨時管理人,自應由王朝璋律師代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職權。在王朝璋律師依法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組成董事會而決議委任廖訓誼為總經理之前,難認廖訓誼仍為聲請人合法委任之總經理,因而裁定駁回廖訓誼代表聲請人所提之再抗告,經核係就廖訓誼以「董事長身分」兼任總經理之情形,所表示該總經理於其董事(長)身分解任後當然免兼之法律見解,依上說明,自難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人以廖訓誼仍係公司總經理,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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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