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九五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米凱莉上列聲請人因與李珍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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