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483號
TPSV,104,台聲,483,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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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三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謝麗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謝海倫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上
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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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