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台附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麟生
林青茂
林俊忠
林昌新
陳烱中
陳旻詩
陳智銓
洪正雄
莊清基
鄭聰義
簡文欽
徐文洲
林堯宗
張明裕
謝光華
徐金祺
陳俊宏
李文權(原名李柏陞)
被 上訴 人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被 上訴 人 瑞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宋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不包括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瑞鋒
營造有限公司)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三
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等(不包括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瑞鋒營造有限公司)均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嗣刑事部分檢察官並未對該等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則刑事判決既無
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劉 介 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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