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 訴 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王信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吳惠玲
被上訴人 朱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0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同)60萬1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