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二號
上 訴 人 劉瑞嬌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
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七
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劉瑞嬌上訴意旨略稱:㈠、上訴人雖持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偽造房地買賣契約書、支票影本、收據等私文書,向桃園縣大溪鎮農會(已改制為桃園市大溪區農會,下稱大溪農會)申請貸款,然依證人即該農會信用部前主任簡端雪於偵查時之證述,可知大溪農會在受理貸款申請後,仍須經過確實徵信,以評估供擔保土地之價值,始核撥可貸之款項,並非以申貸時所檢附房地買賣契約書上載之價金為準,是上訴人行使前開偽造房地買賣契約書,並不足以生損害於大溪農會,又大溪農會於核撥貸款予上訴人後,上訴人即負有清償該貸款之義務,皆與前開偽造房地買賣契約書上所冒用之房地出賣人李榮華、郭振榮無涉,亦未使李榮華、郭振榮受有損害,是本件上訴人所為,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要件不符,原判決猶論上訴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於法自難謂合。㈡、縱認本件上訴人所為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但前開獲得大溪農會核貸之款項,嗣業已清償完畢,足見上訴人行為對李榮華、郭振榮、大溪農會所生之危害甚微,上訴人犯後之態度又佳,且上訴人係因急需資金週轉,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已表示願給付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元予國庫,以表達上訴人確有悔改之心,顯見上訴人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原判決未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審酌上情,卻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四月,復未諭知緩刑,亦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誤云云。
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
,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上訴意旨對原審之論斷,究有何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法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且查:㈠、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係明知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支票影本、收據,均係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於不詳時、地假冒李榮華、郭振榮之名義及簽名、印文所偽造,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持前開偽造私文書行使而向大溪農會申請貸款。是上訴人上開所為,自足以生損害於李榮華、郭振榮及大溪農會管理貸款資料之正確性。則原判決論上訴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於法即無不合,尚無上訴意旨㈠所指之違誤。㈡、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於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上訴人為償還房地貸款,且為向金融機構貸得較高款項,竟持如附表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向大溪農會申請貸款,而足以生損害於李榮華、郭振榮及大溪農會管理貸款資料之正確性,惟念其犯後在審理中已坦承犯行,另依證人簡端雪之證述,大溪農會於受理貸款申請後,仍須經過確實徵信,以評估所擔保土地之價值,始核撥貸款,並非以買賣契約書上所載之價金為準,該項貸款嗣又已清償完畢,上訴人犯行所生之危害尚非鉅大,兼衡上訴人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後,量處有期徒刑四月。此乃事實審法院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再宣告緩刑與否,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茍認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而不予宣告緩刑,尚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㈡所為指陳,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見,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綜上,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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