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訴字,103年度,39號
IPCM,103,刑智上訴,39,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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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沈宗賢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 年
度智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49號、102 年度
偵字第1258號起訴書,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
度偵字第15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沈宗賢部分撤銷。
沈宗賢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沈宗賢與營業(稅籍)登記地址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 ○○○號1 樓「麗影視聽行」(登記負責人宋OO業經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2066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之實際負責人葉OO(業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六 月,並得易科罰金確定)及其配偶宋OO(已歿)為舊識 ,葉素真並僱用許OO(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判決確定)從事重製DVD 光碟及販售,渠等均明知附表 一所示68部電影DVD 光碟影片,及附表二所示51部電影 DVD 光碟影片,分別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 公司)及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望公司)取得著 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得利公司、威望公司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沈宗賢竟與葉OO許OO 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沈宗賢以每片光碟新臺幣(下 同)100 元之價額售予葉素真,並以郵件寄送前揭光碟至 葉OO經營之麗影視聽行,再由葉素真開立以其子宋明仁 為發票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支票支付價款,許 OO自民國100 年3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之期間內 ,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之麗影視聽行內,以 燒錄機1 對1 燒錄方式重製前揭電影DVD 光碟影片,以此 侵害得利公司、威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以每片40元至 80元不等價格,在上址店內提供光碟目錄給顧客觀覽,而 以租後不歸還賣斷方式,販售予前來租片之不特定人,藉 以牟取利益。嗣經警於100 年9 月30日持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搜索票,前往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1 樓麗



影視聽行執行搜索,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得利公司、威望公司告訴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下列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訊中所為之陳述,雖為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於本院審理中,檢察官、被 告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 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應具有證據 能力。
㈡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 告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 原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40-4 7頁、90-100頁),本院審酌前開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顯 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沈宗賢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本件實際從 事燒錄重製者,係葉OO所僱用之許OO,燒錄之地點在臺 東縣臺東市○○路○段○○○號1 樓,並由許OO販賣與該 店消費之客人,所得40元至80元亦由麗影視聽行取得,被告 並未有共同朋分而獲利益,被告居住於台南市,僅係販售寄 送有著作權之光碟片與麗影視聽行而已,並無燒錄重製或販 賣燒錄重製之光碟片,顯未參與重製光碟之構成要件行為,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有共同重製光碟之犯行,於法顯乏依據。 原審由證人葉OO許OO之證述,認為被告應知悉其二人 取得光碟之後會如何處理(意指會燒錄重製),乃證人主觀 臆測,在法律上顯難認為麗影視聽行取得光碟後之重製行為



,為被告自己之行為,又被告販賣之得利公司及威望公司之 影片,均係市場上已公開販售之影片,被告自市場或業務員 取得並無困難,原審判決認為被告販賣威望公司影片一片僅 50 元 ,因認被告所販賣者必為非法之影片,並無具體證可 據。又其販賣之威望公司影片,係向威望公司之代理商名流 公司購買,購買時即已解碼,得利公司影片部分,因麗影視 聽行與得利公司有簽約,得利公司有授權麗影視聽行可以出 租及燒錄光碟,其係受葉素真拜託,找銷售電腦設備之公司 幫忙解碼云云。
二、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68部電影DVD光碟影片,及附表二所示51部電影 DVD 光碟影片,分別係得利公司及威望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 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此有得利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之視聽 著作授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 中隊高雄分隊保二(一)【三】警創字第1020000353號刑案 偵查卷宗第24-38 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 字第20 66 號偵查卷宗影卷第25-83 頁、第90-96 頁)、得 利影視公司鑑識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一大隊第三中隊高雄分隊保二(一)【三】警創字第 1020000353號刑案偵查卷宗第39-44 頁)、財團法人臺灣著 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及附件影片清冊(臺東縣警察局東 警刑偵一字第1000066995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第39-44 頁) 、威望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之視聽著作授權書(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619 號偵查卷宗影卷全卷)等 資料在卷可參,堪予認定。
㈡再查,證人許OO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0年間伊是擔任麗 影視行的店員,當時光碟的重製以及母片的收受大部分都是 伊負責,院線片解碼後的光碟片,都是由沈宗賢寄到店裡的 ,一片是100 元,伊收到沈宗賢寄來的解碼光碟片之後就用 一對一的燒錄機重製,販售給客人的價錢大概是40元至80 元,沈宗賢除了販賣空白影片、空盒、棉套外,還有院線片 ,在100 年9 月30號警方在店裡查扣到如起訴書附表一及附 表二所示影片之母片是由沈宗賢所寄,伊留下這些沈宗賢寄 來之影片作為重製拷貝使用,重製後賣給客人,沈宗賢沒有 跟伊等講影片來源,但有一些是院線片,就是現仍在上映的 電影,即還沒有發行光碟片,沈宗賢就已經把影片交寄給麗 影視廳行,有一些則是已經發行光碟的影片,沈宗賢應該知 情伊等拿取影片後會怎麼處理,因為沈宗賢已經跟伊等接洽 很久了,伊等也不可能說片子僅只於拿取,沈宗賢也知情伊 等是做DVD 出租的,因此應該也知情購買片子再燒錄之後就



是要賣給客人等語(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下稱原審卷〕第162 頁背面至第166 頁正面)。證人 葉素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沈宗賢曾寄片,過來店裡時看一 下就將現金或支票拿走;平常說要錢都是匯去銀行給沈宗賢 ,伊等都跟沈宗賢買拷貝的院線片母片和空白光碟,母片就 繼續拷貝其他的片子,人家來如果有認識的,伊就賣再拷貝 的片子等語(見原審卷第158 頁背面至第162 頁正面)。由 證人上開證言內容,足認被告與麗影視聽行已有多年合作關 係,對於麗影視聽行之經營方式應甚為了解,且雙方並無任 何恩怨或糾紛,證人並無設詞誣陷之理。
㈢被告雖辯稱,麗影視聽行有得到得利公司的授權,店家拜託 伊把光碟處裡好再拿給他們,所謂處理好的意思即解碼,因 為正版光碟裡面有防拷,就是連播放都不能播放,所以錄影 帶店拜託伊把光碟解碼再拿給他們,這樣才能出租給客人云 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549號偵查 卷宗第10頁背面)。另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因為葉OO與得 利公司有簽約,得利公司有授權葉OO可以燒錄光碟,其才 幫葉OO找第三人幫忙解碼云云(見本院卷第10 1頁)。惟 查,麗影視聽行縱使與得利公司訂有授權出租之合約,亦僅 取得出租影片之授權,並未取得合法重製之權利。被告辯稱 得利公司有授權葉素真可以燒錄光碟一事,為告訴人得利公 司所否認,得利公司代理人賴威志並證稱:只要我們公司所 出產的影片都有防盜拷裝置,我們提供的出租店家都有防盜 拷裝置,避免重製,扣案的(光碟)是別人盜拷的,沒有防 盜拷裝置,不是我們公司的,我們公司嚴格禁止重製,在我 們與出租店家簽訂的授權合約上也有載明禁止重製(見本院 卷第89頁)。且查,影音光碟之防盜拷裝置係影音光碟於壓 片廠壓製時即設定存在於光碟上,其功能係防止光碟為燒錄 機重製,對於光碟之讀取並無影響;又依麗影視聽行與得利 公司簽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49號偵查卷宗第16頁正面至第23頁背 面),麗影視聽行係給付得利公司授權金而取得出租權,若 得利公司所提供之影片不能播放,麗影視聽行自得要求得利 公司處理,豈會另循管道請求被告代為解決光碟不能播放之 問題。況且,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明確約定「盜版之嚴 格禁止」:乙方(即麗影視聽行)不得自行或委託任何第三 人就甲方(得利公司)提供之DVD 影音光碟為重製轉錄或販 賣盜版光碟行為,否則視為重大違約,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金 ,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被告將得利公司之光碟片上之防盜 拷裝置先委託不詳之第三人解碼後,再販賣予麗影視聽行



使麗影視聽行得以燒錄機一對一方式,非法重製得利公司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光碟片,對於麗影視聽行之重製行為, 自無諉為不知之理,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㈣被告又辯稱,其販賣之威望公司影片,係向威望公司之代理 商名流公司購買,購買時即已解碼,其直接賣予麗影視聽行 云云(見本院卷第100 頁)。惟查,告訴人威望公司代理人 溫珮芬證稱:我們公司販售的正式光碟片,一定有彩色封面 且是硬殼,有防盜拷裝置,不會有像被告所述簽出租契約的 店家可以拿到解碼片的情形,我們公司也沒有授權有簽約的 店家可以自行燒錄,代理商與威望簽的契約,沒有授權代理 商可以在市面上出租或販售解碼的光碟片,威望公司會給代 理商一張母片,授權代理商在一定數量、範圍內,可以請第 三人或自行壓製成正版片,該正版片有防盜拷措施。被告當 庭提出四張光碟片(即被告所稱向名流公司購買之光碟片) 包裝封面粗糙也沒有正式的硬殼,封面也沒有雷射標籤,是 以一般燒錄機燒出來的,我們不可能同意這樣的產品在市面 上流通(見本院卷第86-88 頁)。被告亦自承其無法提出向 威望公司之代理商合法購買本案影片光碟之證明(見本院卷 第101 頁),則被告辯稱其係向威望公司之合法代理商購買 已解碼之影片光碟,再賣予麗影視聽行,無非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
㈤綜上,被告沈宗賢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所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沈宗賢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 告意圖散布而持有、散布盜版光碟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 而重製盜版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沈宗賢葉素真許金暖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 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單純 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085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販賣已解碼之得利公司、威望公司電影光碟片予麗 影視聽行,使麗影視聽行受僱人許金暖自100 年3 月1 日至 100 年9 月30日止,以單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意思,在臺 東縣臺東市○○路○段○○○號1 樓麗影視聽行內,接續實 施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光碟片之行為,其主觀上係出於單一



行為決意,客觀上其所為之犯行,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 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且均係侵害同種類法益,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檢察官 認被告所為成立集合犯,自有未洽。又被告等以一個重製行 為同時侵害得利公司、威望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為同種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以一罪論。又就附表一 編號67、68所示影片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事 實業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且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審究。四、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所 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 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 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 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 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 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著作權 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並未規定須反覆實行始得成立,實無 從憑以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等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 類行為,而反覆實行,自不宜論以集合犯。原審就被告自10 0 年3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與葉OO許OO共同所 為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光碟之行為,論以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尚有未洽。另原審就附表一編號67、68所示影片部分 併予審判,卻漏未敘明此部分為起訴效力之所及。又被告已 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得利公司、威望公司公司達成和解 ,並已分別賠償10萬元及6 萬元在案,此經得利公司代理人 到庭陳明,並有本院103 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104 年度附 民字第2 號和解筆錄及告訴人威望公司104 年4 月21日陳報 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6-108 頁),原審判決量刑部分 不及審酌上情,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而以非法重製光碟之 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實無足取,惟於本院審理中 已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犯後態度尚稱良 好,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易科罰金之機會(見本院卷 第10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知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做。
六、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



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得利公司68部影片、155 片DVD )、附表二(威望公司51部影片、112 片DVD )物品 係共同被告葉OO所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所得 之物,如附表三物品係共同被告葉素真所有,犯該項之罪所 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49號雖扣案166 片 光碟片,惟除附表一、二所列影片外,其餘扣案之光碟片與 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無關,爰勿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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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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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片名 │數量(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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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飯飯之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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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鋼鐵人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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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變形金剛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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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美國隊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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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降世神通:最後的氣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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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雷神索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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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超級8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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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飆風雷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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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蜂電影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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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馴龍高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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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功夫熊貓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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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史瑞克四:快樂4神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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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創:光速戰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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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魔髮奇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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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未來小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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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歐吉桑卡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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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波斯王子:時之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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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玩具總動員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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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魔法師的學徒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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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魔境夢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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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聖誕夜怪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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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料理鼠王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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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糯米歐與茱麗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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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獵殺第四行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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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臨門湊一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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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哈利波特7:死神的聖物II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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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瑜珈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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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超世紀封神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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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打不倒的勇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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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忍者刺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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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福爾摩斯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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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攻其不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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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血紅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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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殺客同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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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阿舍正傳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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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綠光戰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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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貓頭鷹守護神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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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波麗士很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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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哈利波特7 :死神的聖物I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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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全面啟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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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慾望城市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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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貓狗大戰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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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荷頓奇遇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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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波西傑克森:神火之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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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納尼亞傳奇3:黎明行者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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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格列佛遊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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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波普先生的企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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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鼠來寶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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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阿凡達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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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約會歐麥尬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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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騎士出任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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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天龍特攻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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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終極戰士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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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酷狗馬馬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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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吸血鬼了沒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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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里約大冒險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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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絕地奶霸3:唬父無犬子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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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X戰警:第一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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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牙仙大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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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煞不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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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黑天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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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華爾街:金錢萬歲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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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大象的眼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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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血世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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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兇鏡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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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洋基小英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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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龍鳳大雙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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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我們買了動物園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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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8部影片、155片DV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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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編號1 至66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
│1 年度偵字第1649號扣案證物(100 年度保管字│
│第827 號)。編號67至68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549號扣案證物(102 年度│
│保管字第107 號號)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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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影視公司受侵權影片明細表 │
├──┬────────────┬─────┤
│編號│ 片名 │數量(片)│
├──┼────────────┼─────┤
│ 1 │生日劊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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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爆裂警官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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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世紀戰魂 │ 2 │
├──┼────────────┼─────┤
│ 4 │驚聲尖叫四 │ 2 │
├──┼────────────┼─────┤
│ 5 │現時救援 │ 2 │
├──┼────────────┼─────┤




│ 6 │關鍵殺機 │ 2 │
├──┼────────────┼─────┤
│ 7 │野獸情人 │ 2 │
├──┼────────────┼─────┤
│ 8 │怒火狂飆 │ 2 │
├──┼────────────┼─────┤
│ 9 │急速秒殺 │ 2 │
├──┼────────────┼─────┤
│ 10 │咒怨 │ 2 │
├──┼────────────┼─────┤
│ 11 │陰兒房 │ 2 │
├──┼────────────┼─────┤
│ 12 │關鍵救援七十二小時 │ 2 │
├──┼────────────┼─────┤
│ 13 │帝國戰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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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索命二十二顆子彈 │ 2 │
├──┼────────────┼─────┤
│ 15 │巴尼正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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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生存法則 │ 2 │
├──┼────────────┼─────┤
│ 17 │白夜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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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魔嬰 │ 2 │
├──┼────────────┼─────┤
│ 19 │三個傻瓜 │ 2 │
├──┼────────────┼─────┤
│ 20 │大叔 │ 2 │
├──┼────────────┼─────┤
│ 21 │獵殺幽靈寫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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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藥命效應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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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殺戮都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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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B咖大翻身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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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鄰家特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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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司法制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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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愛情速可達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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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天際浩劫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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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永生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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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情慾對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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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魔女神兵 │ 2 │
├──┼────────────┼─────┤
│ 32 │精選完美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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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下流正義 │ 2 │
├──┼────────────┼─────┤
│ 34 │無名劍二傾城爭霸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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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宇宙戰艦大和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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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