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31號
原 告 王睿宏
魏宏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鴻源、李基銘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
未於訴狀表明回復原狀所需價額(如提出回復原狀估價費用文件
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