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13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宇立即全宏寵物休閒舘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萬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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