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89號
原 告 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王美香
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圳重、胡本源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1萬1,2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9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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