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435號
STEV,104,店簡,435,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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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張毓麟
      陳泰元
被   告 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廣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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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