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396號
STEV,104,店簡,396,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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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96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陳孟怡
      林佩玟
被   告 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曾政衡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3日 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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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