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75號
原 告 王茂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新海、劉土城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劉新海、劉土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事實理由(如:為何請求被告2人將
系爭169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原告等)及相關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即本件請求被告2人將系爭169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原告之法律依據)。
四、原告應提出本件請求移轉登記之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