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375號
STEV,104,店簡,375,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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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75號
原   告 王茂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新海、劉土城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劉新海、劉土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完整之事實理由(如:為何請求被告2人將
  系爭169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原告等)及相關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應具狀補正請求權基礎(即本件請求被告2人將系爭169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原告之法律依據)。
四、原告應提出本件請求移轉登記之新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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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