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簡字,104年度,4號
STEV,104,店勞簡,4,201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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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文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9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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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