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盛志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萬2,4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