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聲字,104年度,10號
TLEV,104,六簡聲,10,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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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三四 
相 對 人 張義三 
      張永承 
      張國旗 
      陳智賢 
      張智盛 
      張智謀 
      張世文 
      沈源銘 
      張偉政 
      張美琪 
      張朝朋 
      張晉維 
      張友齡 
      張寶爵 
      張秋宏 
      張堡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次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再按所謂 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末按同法第77條之23第4 項復規定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 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 國103 年12月29日經本院103 年度六簡字第209 號判決,認



定應由兩造依上開判決附表二「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相對人雖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於 民國104 年4 月2 日撤回上訴,全案因此確定在案。次查本 件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 元( 聲請人誤載為1,800 元)、法院囑託勘查費4,000 元、地籍 圖謄本規費270 元、法院囑託勘查費800 元、評鑑費用48,0 00元,共計54,950元,均由聲請人即原告先行墊付,此據聲 請人提出相符之單據,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至 聲請人主張現況測量及製圖費30,000元部分,經查,該現況 測量及製圖費用係在103 年3 月17日所支出,此有詠翔測量 工程有限公司開立之收據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則於同日具狀 向本院提起103 年度六簡字第209 號訴訟,此亦有本院蓋印 於起訴狀之收文章在卷為憑,綜上,前開聲請人於起訴前, 先行請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為現況測量及製圖,並非該件 訴訟審理進行中所要求,又該費用係於民事程序開始前所支 出,顯見此等費用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故此部分全部應予駁 回。又因本件當事人有17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不一,經計 算後之數額會有非整數之情形,故採以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 入為計算方法,依比例核算確定訴訟費用金額。爰依附表確 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
│當事人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新臺幣) │
├─────┼────────┼─────────┤
張義三 │ 7/64 │ 6,010 元 │
├─────┼────────┼─────────┤
張三四 │ 7/64 │ 6,010 元 │
├─────┼────────┼─────────┤
張永承 │ 7/80 │ 4,808 元 │
├─────┼────────┼─────────┤
張秋宏 │ 7/80 │ 4,808 元 │




├─────┼────────┼─────────┤
張國旗 │ 4/48 │ 4,579 元 │
├─────┼────────┼─────────┤
陳智賢 │ 7/240 │ 1,603 元 │
├─────┼────────┼─────────┤
張智盛 │ 7/240 │ 1,603 元 │
├─────┼────────┼─────────┤
張智謀 │ 7/240 │ 1,603 元 │
├─────┼────────┼─────────┤
張世文 │ 70/640 │ 6,010 元 │
├─────┼────────┼─────────┤
沈源銘 │ 14/160 │ 4,808 元 │
├─────┼────────┼─────────┤
張偉政 │ 7/64 │ 6,010 元 │
├─────┼────────┼─────────┤
張美琪 │ 1/48 │ 1,145 元 │
├─────┼────────┼─────────┤
張朝朋 │ 1/48 │ 1,145 元 │
├─────┼────────┼─────────┤
張堡村 │ 7/240 │ 1,603 元 │
├─────┼────────┼─────────┤
張晉維 │ 7/480 │ 801 元 │
├─────┼────────┼─────────┤
張友齡 │ 7/480 │ 801 元 │
├─────┼────────┼─────────┤
張寶爵 │ 7/240 │ 1,603 元 │
├─────┼────────┼─────────┤
│合計 │ 1 │ 54,95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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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