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4年度,4號
TLEV,104,六簡,4,2015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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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員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公明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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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