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4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毛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