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4年度,172號
CHEV,104,彰簡調,172,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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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嘉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秋陽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相對人人數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相對人林秋陽蘇煐甲蘇煐出蘇嘉識蘇嘉習林繼文
  、蘇巫正林修任、林聰明、潘金鑾林靖偉林政義等之
  確實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粉、林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變更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相對人林粉、林陳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補正正確
  之訴之聲明。
四、因聲請人尚未補正前開資料,原定104年5月14日上午10時30
  分之履勘期日暫予取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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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