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54號
原 告 王明珠
張德寬
張德旺
張寬助
張寬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民凱律師
林輝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銀發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貳
佰壹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