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437號
CHEV,103,彰簡,437,201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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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陳梁綢
訴訟代理人 蔡凌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淑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0,8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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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