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差額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116號
GSEV,104,岡補,116,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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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蔡菘伊
監 護 人 蔡馥后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
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貳萬零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
拾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4 年度岡聲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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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