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4年度,14號
GSEV,104,岡聲,14,201505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蔡菘伊
監 護 人 蔡馥后
相 對 人 瑞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職業災害而對相對人提起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工資補償差額等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度岡 補字第116 號),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1 月16日保給核字第000000000000號 函、薪資轉帳戶存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 4 年度岡補字第116 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 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1/1頁


參考資料
瑞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