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4年度,127號
GSEV,104,岡簡,127,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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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被   告 李章添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岡簡字第12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5 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曾瓊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消費使用 ,卻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而原 告受讓系爭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債權額計算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 權讓與公告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亦不 否認其真正,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 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瓊玉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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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