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4年度,110號
GSEV,104,岡小,110,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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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11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弘彬
被   告 王夫賢(王仁佑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仁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仁佑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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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