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70號原 告 李裕崇即建利砂石行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代 理 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代 理 人 楊于婷被 告 屏東縣霧台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杜正吉代 理 人 賴國雄被 告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代 理 人 黃有成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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