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170號
PTEV,104,屏補,170,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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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李裕崇即建利砂石行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代 理 人 湯瑞科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代 理 人 楊于婷
被   告 屏東縣霧台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杜正吉
代 理 人 賴國雄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代 理 人 黃有成
被   告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信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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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