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12號
原 告 彭子沁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景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上午10時整,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原告應於五日內就其所有坐落
屏東縣屏東市○街段000地號土地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屏
東市○○路000號提出自門口、客廳、房間及廚房等屋內現況照
片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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