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3年度,312號
PTEV,103,屏簡,312,20150518,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12號
原   告 彭子沁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景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上午10時整,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原告應於五日內就其所有坐落
屏東縣屏東市○街段000地號土地之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屏
東市○○路000號提出自門口、客廳、房間及廚房等屋內現況照
片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1/1頁


參考資料
景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