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3年度,110號
PTEV,103,屏簡,110,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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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10號
原   告 曾文耀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楊鳳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上午11時整,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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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