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10號原 告 曾文耀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被 告 楊鳳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上午11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施君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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