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古鐘聲
鐘王玉葉(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 條、第403 條但書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2 條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即相對人古 鐘聲,請求抵押權人即相對人鍾王玉葉,塗銷相對人間於民 國81年5 月28日就調解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古鐘聲所有之不動 產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惟查,其中相對人鍾王玉葉已 於89年10月2 日死亡,此有相對人鍾王玉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依此當事人之情狀,本件顯然不能調 解,依上規定,應逕予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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