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46號
原 告 阮昱森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杏材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0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