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4年度,535號
SLEV,104,士小調,535,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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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李幼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沛寬
法定代理人 李崑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余奕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沛寬余奕賢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新店區 、臺北市信義區,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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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