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范端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伊豆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