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1189號
SLEV,103,士簡,1189,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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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林暘賀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
被   告 張炎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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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