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89號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訴訟代理人 林暘賀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訴訟代理人 游惠卿被 告 張炎森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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