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救字,104年度,1號
CYEV,104,朴救,1,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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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枝桂
代 理 人 陳玉玲律師
相 對 人 柯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其無資 力支出該事件之訴訟費用,且該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 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上開訴訟 事件之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有該分會申請書及審 查表可憑,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之清償借款訴訟,經本院 核閱原告所提本案請求之事實、理由,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朴簡字第69號卷宗審核無 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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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