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勞小調字,104年度,1號
CYEV,104,朴勞小調,1,2015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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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勞小調字第1號
原   告 郭昭麟
被   告 邱博向
      周華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邱博向周華鍵為被告,惟並未記載上開 被告之實際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邱博向周華鍵之實際住居所 資料,並提出其等最近之戶籍謄本,上開裁定業於104年5月 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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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