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4年度,23號
CYEV,104,嘉簡調,23,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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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福助
相 對 人 賴金猜
代 理 人 賴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金猜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以下同)472,9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原告僅繳
納1,000 元,尚欠新台幣4,1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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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