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4年度,23號
CYEV,104,嘉簡聲,23,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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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王櫻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第三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寰宇家庭美 語股份有限公司已將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依 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事 實,惟上開通知書經郵局向相對人住所投遞後,詎遭郵務機 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而無法送達,但實際上已不居住該 處,現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至今仍設籍於嘉義市○○街0號乙節,有相對 人之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各1 份在卷可佐,而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存證信函 予相對人,惟因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 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信封及存證信函等件在卷可憑 ,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實地 查訪相對人等現今是否居住於前揭地址,該分局函覆稱:經 實地查訪相對人母親江穗君轉述,相對人未居住於上開住所 等語,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4年5月14日嘉市警二 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考,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之處 所,堪認相對人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 ,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故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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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