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6號
原 告 王道寺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鄭佳弘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芮
被 告 曾其誠
訴訟代理人 曾陳秀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