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4年度,29號
CYEV,104,嘉小,29,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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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湛竹明
複訴訟代理 劉雅惠

      沈建宏
被   告 王鈴蘭即王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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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