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13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趙英州
被 告 李振府(即郭堉絜之繼承人)
李筱瑄(即郭堉絜之繼承人)
李筱瑜(即郭堉絜之繼承人)
李甄蓁(即郭堉絜之繼承人)
李維鴻(即郭堉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堉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堉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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